滿州國民中學配合視導實施計畫
一、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督導本校教學正常化,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期程:以每年配合完成視導為原則,並可視上級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
三、實施重點:備妥學校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所需要文件及資料,以證實本校教學符合正常化。
四、實施方式:
由本校組成配合視導小組,其任務如下:
1.本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於上班上課期間待命,等候督導人員傳喚,並遵照視導流程進行。
2. 本校已備妥課程計畫、課表、師資結構及相關檔案資料。
3.若於受訪時,資料上仍需改善之地方,願意配合進行複查或專案視導。
4. 遵照每年10月31日前,配合辦理本校年度視導評定。
5.視導之結果及相關資料,應於本署到校視導時,配合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學前教育署備查。
1.本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於上班上課期間待命,等候督導人員傳喚,並遵照視導流程進行。
2. 本校已備妥課程計畫、課表、師資結構及相關檔案資料。
3.若於受訪時,資料上仍需改善之地方,願意配合進行複查或專案視導。
4. 遵照每年10月31日前,配合辦理本校年度視導評定。
5.視導之結果及相關資料,應於本署到校視導時,配合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學前教育署備查。
五、配合視導小組:
由本校就下列人員派定為配合視導講解人員:
(一)主管代表──陳作忠教長。
(二)行政代表──蕭靖融主任。
(三)教師代表──廖雪媚老師。
(四)學生代表──潘彥婷同學。
視導小組視導時,本校應派代表列席。
六、配合視導之結果,遵照學前教育署之指示,接受增減相關補助經費。
七、實施經費:本計畫所需配合視導小組之膳雜費、雜支費等相關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屏東縣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屏府教學字第1000114602號函頒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改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維護優良教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合理適當分配各年級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並確實依教師領域專長排課。
三、各校應於每學期(上學期開學前二星期,下學期結束後一星期內)依據各學習領域教學目標及教材綱要擬訂課程計畫,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報本府備查,同時公告於學校網頁。
四、教師應確實按日課表授課,若遇學習領域師資不足時,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參與所配科目之校內外進修研習活動或教學研究會以增進專業知能。
五、各校應擬定並推動教學巡堂計畫,輔以各項教學資料之查核,積極辦理查察未能按表上課之教師及其原因。
六、各校經查察教師確有未按表上課之情形,應召開會議討論具體之輔導措施並提報本府備查,俾利後續追蹤,若仍未見有效改善者,依第十點規定懲處。
七、各校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從事補習工作,兼職及兼課應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以力求平時教學之正常。
八、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各校得利用寒暑假部分時間舉辦學藝活動,由學生自由參加。但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補習。
九、各校為診斷學生學習狀況,得依各學習領域之實際需要,依據屏東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規定於每學期安排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十、各校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蹟之教育人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從優敘獎。遇有違反正常化教學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予以從重議處。
十一、各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校內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情事,應予連帶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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