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0日 星期日

1-7-1訂定及落實差假代理制度(一)

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1-7-1 訂定及落實差假代理制度





各類假別請假流程表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教職員請假流程表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教職員請假流程表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教職員請假流程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訂定發布施行

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考試、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考試、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卅日考試、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七一)考臺秘議字第三一六七號、
行政院臺 七十一人政壹字第二一一一九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七六)考臺秘議字第0六九二號、
行政院臺 七十六人政參字第0六0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考試院(八三)考臺秘議字第二四七四號、
行政院臺八十 三人政考字第二八四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一條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貳一字第0一八0四號、
行政院臺 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00二六六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貳一字第0九四七二號、
行政院 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00八六八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十九條
考試院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九十考台組貳一字第○○二三
行政院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三三號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九一○○○二五五六號
及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九一○○二七一號修正第三條條文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93○○○○2681、行政院院授

人考字第93○○24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民國 97 03 19 日 修正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以受有俸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
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遺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遺。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公務人員因轉調 () 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七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定之。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教師請假規則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05 08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8 05
發文字號:
臺教人()字第1020108657B號 令
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 民國 102 08 05 日 修正


 1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
 3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
  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
  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
  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
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4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
    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
      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
      ,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
      、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
      職。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
      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5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
一年為限。
 6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
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或專
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
病癒證明書隨時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以復職當日為退休或資遣之生效
日。
 7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
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
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但因安
胎休養者,不在此限。
 8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9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
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
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育
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
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10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
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11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
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前二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12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
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
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13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
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14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
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
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
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
行訂定。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
由學校派員代理。
 15 
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16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
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17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8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
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陪產假、原住民族
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公假假別及日數
之規定外,餘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
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19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99512屏府人考字第0990116785號函修訂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所屬縣立學校(含校長)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依其任務執行工作,免簽到、簽退。惟其出勤情形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定之。
四、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未到者為曠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五次以曠職半日論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  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
(五)  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六)  請假未符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做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訂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當事人及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刪除)。
七、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勸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八、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及差假超過三日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三日以內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九、教師出差期間由教務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十、教師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及會計、人事單位分別核章後送校長核定。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六、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十七、(刪除)。
十八、(刪除)。
十九、請事假、病假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專任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  兼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三)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十、(刪除)。
二十一、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理教師代課費,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理教師代課費。
(三)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得比照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  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五)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本府教育局或學校甄選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理教師代課費。
(六)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七)  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代理期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鍾點費。
二十二、教師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並列冊登記。但因公出國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



   職務代理排定表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

屏東縣滿州國中100學年度行政人員職務代理排定表
  
  
順序
代理人職稱
代理人姓名
備註

  

陳作忠
1
教務主任
劉家君

2
學務主任
徐整隆

3
總務主任
李緯宗

4
輔導主任
張綉芳

教務主任
劉家君
1
教設組長
陳震宇

2
註冊組長
張基忠

學務主任
徐整隆
1
訓育組長
張世忠

2
體衛組長
洪瑞蔭

總務主任
李緯宗
1
文書組長
陳昭堅

2
   
薛博元

輔導主任
張綉芳
1
輔導組長
陳筱婷

2
資料組長
黃鈺淩

教設組長
陳震宇
1
註冊組長
張基忠

註冊組長
張基忠
1
教設組長
陳震宇

訓育組長
張世忠
1
體衛組長
洪瑞蔭

體衛組長
洪瑞蔭
1
訓育組長
張世忠

文書組長
陳昭堅
1
   
薛博元

   
薛博元
1
文書組長
陳昭堅

輔導組長
陳筱婷
1
資料組長
黃鈺淩

資料組長
黃鈺淩
1
輔導組長
陳筱婷

  
總務主任短期(三日內)請假,依排定表職務代理人代理,如長期請假,由校長選有經驗老師代理總務主任職務。  

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訂定本校職務代理順序表。另專任教師及導師差假之職務代理人,由教務處、學務處依實際需要排定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如附件)

職務代理排定表 

屏東縣滿州國中101學年度行政人員職務代理排定表
  
  
順序
代理人職稱
代理人姓名
備註

  

陳作忠
1
教務主任
蕭靖融

2
學務主任
徐整隆

3
總務主任
陳炯緯

4
輔導主任
張綉芳

教務主任
蕭靖融
1
教設組長
許乃方

2
註冊組長
張基忠

學務主任
徐整隆
1
訓育組長
張世忠

2
體衛組長
王傳宗

總務主任
陳炯緯
1
文書組長
陳昭堅

2
   
劉健泉

輔導主任
張綉芳
1
輔導組長
羅可靜

2
資料組長
黃詩瑋

教設組長
許乃方
1
註冊組長
張基忠

註冊組長
張基忠
1
教設組長
許乃方

訓育組長
張世忠
1
體衛組長
王傳宗

體衛組長
王傳宗
1
訓育組長
張世忠

文書組長
陳昭堅
1
   
劉健泉

   
劉健泉
1
事務組長
陳昭堅

輔導組長
羅可靜
1
資料組長
黃詩瑋

資料組長
黃詩瑋
1
輔導組長
羅可靜

  
總務主任短期(三日內)請假,依排定表職務代理人代理,如長期請假,由校長選有經驗老師代理總務主任職務。  




職務代理排定表

屏東縣滿州國中102學年度行政人員職務代理排定表
  
  
順序
代理人職稱
代理人姓名
備註

  

陳作忠
1
教務主任
蕭靖融

2
學務主任
簡亞藍

3
總務主任
邱兆儀

4
輔導主任
張綉芳

教務主任
蕭靖融
1
教設組長
廖雪媚

2
註冊組長
邱小玲

學務主任
簡亞藍
1
訓育組長
陳炯緯

2
體衛組長
張世忠

總務主任
邱兆儀
1
文書組長
陳昭堅

2
    


輔導主任
張綉芳
1
輔導組長
陳亞璇

2
資料組長
黃詩瑋

教設組長
廖雪媚
1
註冊組長
邱小玲

註冊組長
邱小玲
1
教設組長
廖雪媚

訓育組長
陳炯緯
1
體衛組長
張世忠

體衛組長
張世忠
1
訓育組長
陳炯緯

文書組長
陳昭堅
1
文書組長


   

1
文書組長
陳昭堅

輔導組長
陳亞璇
1
資料組長
黃詩瑋

資料組長
黃詩瑋
1
輔導組長
陳亞璇

  
總務主任短期(三日內)請假,依排定表職務代理人代理,如長期請假,由校長選有經驗老師代理總務主任職務。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壹、中華民國94218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40001338號函核定修正,
同年31日銓敘部部銓四字第0942471690號令修正發布
貳、中華民國96718日銓敘部部銓三字第0962826513號令修正發布修正
參、做法
一、本校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二、本校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工作性質,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
用資格。
三、各機關依前點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其職務代理之排定及權責,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職務之代理除有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本校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
  (二)本校各處室同仁平時工作時相互支援,了解排定之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三)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
  (四)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應自行負責。
四、本校非主管職務,有第一點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屏東縣政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本校人事、主計,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函請屏東縣政府派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二)本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函請屏東縣政府派員(或函請屏東縣政府准予由本校約聘僱人員)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五、本校約聘僱人員時,應將約聘僱情形函送屏東縣政府備查,及上銓敘部網站審查。
七、本校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在約聘僱期間,要求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約聘僱人員於約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一、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本校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分別函送屏東縣政府備查、銓敘機關審查。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之代理或約聘僱,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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