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3-8-1建立完善的學籍、輔導等資料

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3-8-1 執規劃生涯發展教育並實施



屏東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作業要點
91920屏府教學字第0910154370號函訂頒
95518屏府教學字第0950097897號函修訂第六章第五點第六點
第一章 總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籍,特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入學
一、各國中應適時與各該(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左列規定辦理。
二、各國中應依國小繕造之畢業生名冊,分發入學通知書。
三、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本府核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四、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91止,不得超過15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五、逾學齡15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六、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2份,1份存校,1份於開學1個月內,報送本府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七、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同意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八、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備查後,畢業證書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九、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學生(非僑生)經本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十、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學號
一、學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例如:某國中於90學年度入學新生555名,其學號應自「00001」號起編至「00555」號止。國中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下參考表,10年週而復始使用。
學年度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學號
00001
10001
20001
30001
40001
50001
60001
70001
80001
90001

二、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備,不得變更。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唯學校填報有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
四、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第四章 輟學
一、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二、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致其學齡一年級逾15歲者,二年級逾16歲者,三年級逾17歲者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第五章 復學
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由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二、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第六章 轉學
一、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並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7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7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影印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7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經社政機關及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得可免辦戶籍遷移。
四、如因輔導需要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經家長同意,由原校洽擬轉入學校並獲得接納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免辦理戶籍遷移。
五、學生因父母避債因素,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相關事實切結書,向學校申請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六、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上爭議導致受教權而受影響時,由學校申請經本府核定者,可免遷戶籍安置就讀。
第七章 成績
一、各國中學生成績評量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三、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四、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評量資料外,不另出具成績證明書。
五、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年度之成績為準。
      六、學生於學期中核給公假或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者,其成績依第1目規定辦理。



第八章 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參考。
二、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表現等三項成績,均得以百分數發給。
三、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法單位不在此限。
四、學生異動名冊(含輟學、復學、轉學),應填造2份,1份存校,另一份函報本府備查。
五、本府對於各國中函報各項學籍資料。依規定審核無誤後予以核復。
六、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七、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八、各國中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錯誤者,應予更正。如查明係由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第九章 畢業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畢業生名冊:
1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國中應於當年7月底前,造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本府備查,並永久保存。
2各國中畢業生名冊,送經本府審查無誤,核復同意其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二、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
(2)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因故不得畢業,改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號,並用紅字在備註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1)如原任校長出缺,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字。
(2)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須填寫者,除可套印外,均須應用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2)升學報名必須在畢業典禮前繳驗畢業證書者,得先行影印加蓋關防發給。



第十章 補發畢、修業證明書、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申請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
1國中(含前身初中、初職)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
2國中前身之高中、高職畢業生,畢業證書遺失申請補發證明書,仍應依規定填寫補發畢業證明書申請表轉送教育部核驗。
3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3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以辦理。
4證明書各欄之填寫除可套印外,均須用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5補發59(59年畢業)以前之畢業證明書,其原畢業學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屏東縣立××初級中學「或」本校前身屏東縣立××中學初()中部「,其畢業時間如為60()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6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校全銜。
「屏東縣立××國民中學」其字體不得小於4號印刷體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位置。
7原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火災外,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者,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8各校辦完補發畢、修業證明書後,應於每學期結束後1個月內,彙報本府備查,原稿存校永久保存。
二、國中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國中(含前身之初中、初職部)畢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
(2)國中前身之高中()部畢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仍應填寫申請更正學籍名冊轉送教育部核辦。
(3)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本1份,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影印一份存查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
(4)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2份,1份存校,1份函報本府備查。
(5)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上端空間位置上,蓋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茲核定本證書
更正為
臺灣省屏東縣立××國民中學
中華民國×年×月×日××字第×號


 

3cm
 

7cm




    



(6)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1份,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函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章 學籍資料之處理
一、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各國中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儘量設在2),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其順序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排列之。

      第一屆(××學年度)○○一○○|○○二○○(第二冊)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以150模造紙裁成與學籍紀錄表件同樣大小,裝訂成冊後,並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號、名稱等,如下附圖:

第一屆(××學年度)○○○○一|○○一○○(第一冊)

 
 





(2)各國中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異動)應予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3)各國中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
(3)各國中函報本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予以協助重建。
(4)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拒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函報本府。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國中學籍管理有關問題。
第十二章 附則
        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訂定如附件。
第十三章 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暨私立高中職國中部,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十四章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基本資料
建立、保管、運用與轉移實施辦法
101.09.20修訂
一、依據:「全國各級學校學生綜合資料之建立與運用手冊」所載填表、保管、查閱及移轉之一般原則。

二、目的:為了使學生自我了解並促進學校有關人員、家長了解學生,協助學生解決生活疑惑以增進其健康及潛能之發揮,幫助學校便於保管、使用,並便利移轉,以發揮學生基本資料應有之功能。

三、資料建立與保管

(一)學生資料建立、保管與轉移業務,主辦人員為註冊組長及資料組長。
(二)資料蒐集要點及方法

      ◎要點:
        1.客觀而具體的事實記載,不做主觀臆測
        2.持續不停的蒐集,隨時增添新資料
        3.方法、時間、空間與人力上要多元、多樣化
        4.重點蒐集與記錄,擇其對成長或適應有密切關係者
      
      ◎方法:晤談、問卷、家庭訪視、標準測驗、觀察、自傳或日記、健康記錄。

(三)資料內容
(四)資料組查閱:
      每年五月份提醒老師及早填寫並輸入學生輔導資料。
      每年六月份資料組查閱所有學生資料,印出漏列項目提供老師參考補正。
      每年七月份再次查閱所有資料,未補正者以信件或電話通知來校補列。
(五)限制對象:級任老師、輔導人員、校長等為限。家長有條件限閱。
       (限其本人或子弟之資料,在教師指導下以直接查閱或間接轉告)
(六)方便查閱:且以輔導有關人員為限。

四、資料運用
(一)學生資料應予以保密,因輔導工作需要,相關人員可至輔導室登記調閱。
(二)相關人員:
1.與輔導有關人員:例如校長、主任、導師、輔導老師
2.學生家長:以間接方式可向學校查閱子女資料
3.治安機關:須由警察機關或法院會同輔導人員辦理
4.其他:應予謝絕應用
(三)應用類別:
1.行政上的應用:行政會議,寄發各項通知,編班
2.研究上的應用:分析學生各項特質,作相關研究或發展性研究
3.輔導上的應用:初級預防診斷治療,個案研究等

五、資料轉移
(一)時機:畢業、轉學、升學或轉介其他機構時
(二)一律由新入學之學校或輔導機構,於學生報到後兩個月內主動向本校函索。
(三)轉學一律以正本移轉,升學或轉介其他機構則以影印本移轉。
(四)畢業生資料移轉:由畢業生就讀之高中職五專以信函索取,資料以影本密封寄出。
(五)資料以掛號郵寄俾免遺失。
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黃詩瑋              主任:張綉芳             校長:陳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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