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屏府教體字第○九三○二一二一八三號函辦理。
第 二 條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全民運動,落實資源共享,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開放本校各場所,提供民眾活動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所;其範圍如下:
一、教室及會議室。
二、視聽教室、活動中心。
三、操場。
四、綜合球場、籃球場。
五、其他戶外場地。
第 四 條 本校場所統由總務處負責辦理開放租借事宜。
第 五 條 本校訂定場所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經報府備查後,於適當、明顯地點公告;其內容如下: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
五、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期限。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宜。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 六 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
在本校開放時間,進校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時間,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校同意者外;其時間如下:
一、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七時至十時。
二、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晚間七時至十時。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處理: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或吵鬧。
四、破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
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
第一項之場所使用費(如附表),本校依實際情況訂定收費標準後並報府備查。
第 十一
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 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調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者。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者。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者。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者。
七、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者。
第 十三條 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
第 十四條 使用者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或短少,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本校得僱工清潔、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則予追償。
申請人如須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佈置者,應經本校同意,用畢應即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校逕予回復,所需經費得以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以追償,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 十五條 使用者因疏忽或使用不當引起之意外事故,經相關主管機關鑑定確認,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六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場所使用費,一律解繳縣庫。
第 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總務主任: 校長:
附表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校場所開放使用收費標準表
![]() 費用別
收費
標準
場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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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使用費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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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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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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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
專科教室
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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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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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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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辦法所收場所使用費,一律解繳縣庫。
二、使用者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
三、室內場所需使用冷氣者,應加收空調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室內面積小於或等於一般教室者:每小時三佰元。
(二)室內面積大於一般教室者:每小時六佰元。
四、操場周圍鋪設人工跑道,除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外,不得外借º
五、個人從事網球運動,得由學校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另訂收費標準。
六、本收費標準表,以場次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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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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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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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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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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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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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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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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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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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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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球場
籃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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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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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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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校場所開放借用申請書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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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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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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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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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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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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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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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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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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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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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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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使用費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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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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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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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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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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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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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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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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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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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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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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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校場所開放借用契約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借用 (場地名稱),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借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三日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者,應不予借用,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於繳清「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所規定之費用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屏東縣立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公共安全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因疏忽或使用不當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及設備毀損,經相關主管機關鑑定確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第八條: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九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十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方: (借用者)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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