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假
教師7日
1.因事得請事假,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
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所遺
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2.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事 假 以一日計。
職員5日
1.因事得請事假,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
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 (薪) 給。
2.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計。
代理教師事假5日 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例計算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請假手續
一.填寫請假單。
二.有課務者須先請人代課或調課。
三.應事前請假。
四.事假得以時計,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病 假 28日
1.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含假日),跨二
學年(年度)之延長病假,其假期之計算,應先扣除
第二學年(年度)得請事、病、休假日數後,再繼續
計算長病假。
2.女性公務人員(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
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代理教師病假14日 延長病假自首日起算,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請假手續
一.填寫請假單。
二.有課務者須先請人代課或調課。
三.病假二日(含)以上,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四.得以時計,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婚 假 14日
1.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
准得延後給假。
2.在結婚前五日內因籌辦婚事需要,得先請婚假,但其
合計不得超過規定日數。
請假手續
一.填寫請假單。
二.附結婚請柬。
三.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代理教師婚假8日 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產前假 8日
1.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得以時計) 1.填寫請假單
2.第一次申請應繳合法醫療機構開具之證明書。
代理教師產前假6日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娩 假 42天
1.應1次請畢,且教師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2.在分娩前,經合法醫療機構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
請分娩假,但合計日數不得超過42天。
請假手續
一.填寫請假單
二.檢附合法醫療機構開具之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代理教師娩假42日 應1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流產假
14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21天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42天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請假手續
一.填寫差假單
二.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三.應1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代理教師流產假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42 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
21日;懷孕未_____滿3個月流產者,14 日。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陪產假 3日
1.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2.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亦即含分娩日合計七日)
內請畢(逢國定、例假日順延),並得分次核給,每
次不得少於半日。
代理教師陪產假陪產假3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請假手續
一.填寫差假單
二.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喪 假
15日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
10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5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
弟姐妹死亡者
1.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2.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少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請假手續
一.填寫差假單
二.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代理教師喪假 父母、配偶死亡者,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7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3日。同教職員規定程序
骨隨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代理教師骨隨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同教職員規定程序__
請假手續
一1.填寫差假單
二.應檢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公 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校長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養或治療,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者。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
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校長
核准者。
9.參加政府舉辦之活動,經校長核准者。
10.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公 差 視實際需要給假
1.填出差請示單
2.以公假登記之出差(訓練研習需附核准前往之公文影本)
請假手續
有課務者:一.填寫差假單
二.填寫代課請示單
三.請業務主管核准
四.附公文影本1份
無課務者:
一.填寫差假單
二.請業務主管核准
三.附公文影本1份
四.送交人事
休假(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服務滿1年(第2年起)──7日
服務滿3年(第4年起)──14日
服務滿6年(第7年起)──21日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28日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30日
1.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
數比例 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2.應休十四日以外之休假日數,當年未休且予獎勵者,
得簽奉核可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
3.強制休假十四日部分,國內休假得檢據請領一萬六仟
元休假補助;起過十四日之國內休假,每日補助六百
元;十四日以外之休假日數,如確因公務需要未能休
假者得申請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4.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
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年資未銜接者得按任職
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5.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未具休假七日資格者,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
假者應予扣除。
請假手續
一.填寫休假單
二.欲刷國民旅遊卡申請休假補助費者於事由欄加註”刷國旅卡”
停止辦公及上課
視實際狀況而定天然災害(颱風、地震、洪水)發生時,高中以下學校停止上課,家中有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覈實停止辦公以照顧子女。
請假手續
填寫請假單,假別填寫”停止辦公登記”,於事由欄註明”因○○颱風○○(原因)交通中斷”,餘依天然災害
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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