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1-5-5 訂定兒童及青少年保護預防、通報計畫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03 月28 日修正)
第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3 條 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條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
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
進行調查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
報告。
前項調查處理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
兒童及少年需緊急安置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事之通報,應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視案情需要,提供必要處理及協
助。
前項通報屬警察機關查獲之案件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逕依本法第三十五
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6 條 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前,警察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學校,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
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
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
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勤務指
揮中心,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
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
備查。
第8 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評
估繼續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
置;安置原因消滅時,應將兒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9 條 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
置期間期滿前十五日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
間屆滿前七日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第1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
追蹤輔導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第1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
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
家
庭相關處遇服務。
第12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
※ 密件
請傳
縣(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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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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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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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衛生(所/局;心理衛生中心)□警政□社政□教育□司法□一一三□防治中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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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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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 □警察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
法人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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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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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
位:□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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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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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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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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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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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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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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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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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保
護
/
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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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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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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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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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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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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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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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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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排灣□賽夏□阿美□魯凱□泰雅□卑南□達悟(雅美)□鄒□邵□噶瑪蘭□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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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
識字 □自修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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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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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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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宅: 公: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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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絡人: 電話: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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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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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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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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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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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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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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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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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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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排灣□賽夏□阿美□魯凱□泰雅□卑南□達悟(雅美)□鄒□邵□噶瑪蘭□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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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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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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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宅: 公: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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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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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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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二、 發生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三、 案情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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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婚姻/離婚/同居/老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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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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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造關係:
□ 婚姻中(□共同生活□分居)
□ 離婚(□共同生活□分居)
□ 現有或 □ 曾有:
□ 事實上夫妻關係 □ 家長家屬 □ 家屬間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
□ 四親等內旁系血親□ 四親等內旁系姻親( 關
係描述: )□ 其他:( )
二、建議尚需協助事項:□驗傷□診療□經費補助
□法律扶助 □心理治療與輔導□緊急安置/
庇護□聲請保護令□戶政問題協助
三、□協助報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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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對人身分:□父□母□養父□
養母□照顧者□機構人員□母
之同居人或繼父□父之同居人
或繼母□親戚( )□其他
二、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
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三、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詳
閱背面,請勾選)
□(一)第26 條第1 項第2 款。
□(二)第28 條第1 項。
□(三)第30 條:第 款。
□(四)第36 條第1 項:第
款。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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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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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1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 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
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
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
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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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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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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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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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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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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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99.01.01起適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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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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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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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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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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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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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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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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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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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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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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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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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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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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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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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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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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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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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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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籍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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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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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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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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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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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宅】 【公】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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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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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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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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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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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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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嫌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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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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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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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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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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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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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上司/下屬(含主僱關係)□其他 □不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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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害
經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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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
□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
□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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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予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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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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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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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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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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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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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101年度國民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彙整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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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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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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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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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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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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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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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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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 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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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對象 /人次 |
1.▓課程融入 對象/人次
學生/180人次
2.▓彈性課程 對象/人次
學生/180人次
3.▓教師研習 對象/人次
教師/40人次
4.▓宣導活動 對象/人次
教師、家長、學生/1000人次
5.□讀書會 對象/人次 人次
6.□其它 (請填入實施方式)
對象/人次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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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概述
(請條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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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計畫於課程中融入性別平等教育議題。
2. 教師推薦性別平等議題書籍,供學生閱讀、參考。
3. 教師積極參與性別平等主題研習,如「兒少保護應用ing-性侵害事件簿」、「性別教育議題:兒少性交易防制」。
4. 學校於週會、親師座談會等場合舉辦六場性別平等教育講座,邀請專家蒞校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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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評估
(請條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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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會教師透過研習提升性別平等教育知能,並運用在課程教學。
2. 學生從課程、活動中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強化性別平等觀念。
3. 家長從親職講座中了解青少年身心特質,並發展溝通技巧,親子間互動討論性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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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與建議
(請條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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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礙於時間、地點等因素,並非所有家長皆能參與親師座談會,效果有限。
2. 應成立讀書會,師生共同閱讀、討論內容,並積極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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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滿州國中青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計劃
一、為執行行政院所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一)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規定,明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通報處理流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通報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計劃。
二、學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其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4.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5.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學校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提供兒童及少年相關之教育福利措施。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六、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七、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應於校園之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社政(社工專業)、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八、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九、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如附件二),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十、地方政府及學校應加強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十一、地方政府及學校應針對責任通報事宜訂定行政獎懲及保護措施,並加強針對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十二、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附件一
屏東縣滿州國中青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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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虛線流程係屬協助配合項目
96年3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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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被評估者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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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顧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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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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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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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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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之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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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未滿6歲兒童╴ 人,姓名: 就讀幼托園所:
6-12歲兒童╴
人,姓名:
就讀學校:
12-18歲少年╴
人姓名:
就讀學校:
與主要照顧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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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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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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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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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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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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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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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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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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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等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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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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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負債(積欠卡債)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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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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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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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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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已獲得資源協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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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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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介單位已提供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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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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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接受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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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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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接受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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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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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親屬朋友支持,並獲得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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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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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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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案情
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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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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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工作時,依本表評估內容,發現其中一項者,通知社政單位提供關懷性服務,藉以預防兒童少年受虐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二、如發現個案為疑似兒童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應逕行以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循兒虐及家暴處遇流程辦理;中輟生個案請通報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自殺傾向及自殺個案並請通報當地衛生局。
三、社政單位接獲轉介時,應對評估人身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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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單位 : 評估人: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需要回覆處理情形,□以電話回覆:╴╴╴╴╴ □以傳真回覆:╴╴╴╴╴
□不需要回覆處理情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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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傳評估單位………………………………………
|
處理情形:
□ 開案處理。
□ 轉介其他單位,受理轉介單位:
□ 無需提供服務,原因:
受通知單位: 承辦人: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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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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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傳 屏東線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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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965335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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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969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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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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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c598@ms.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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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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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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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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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113□防治中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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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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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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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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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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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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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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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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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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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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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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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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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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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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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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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籍
別
|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噶瑪蘭 □太魯閣 □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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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外籍勞工:□否 □是(□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行業類別:□製造業 □營造業 □家庭幫傭 □家庭看護 □養護機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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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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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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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宅】 【公】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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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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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
□無工作□其他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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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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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或少年之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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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
人與
被害
人之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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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嫌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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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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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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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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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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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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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數:□1人 □2人以上(關係類別欄位請填報主嫌疑人資料)
關係類別:□配偶 □前配偶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家人的朋友 □未婚夫/妻□男/女朋友 □前男/女朋友 □普通朋友 □同事
□同學 □網友 □客戶關係 □師生關係 □鄰居
□上司/下屬(含主僱關係)□其他 □不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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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害
經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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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最近一次): 年 月 日 時
二、案發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三、案發場所:
□私人場所
(□被害人住所□加害人住所□被(加)害人親友住所□汽車□旅館房間□他人住所□不詳)
□非私人場所(□空屋□地下室□頂樓陽台□電梯□工地□停車場□計程車□馬路邊□娛樂場所□荒野□大眾運輸工具□學校/教室□宿舍□公共廁所□辦公場所□工廠□河/海邊□其他□不詳)□不詳
四、案情補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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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予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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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診療 □報案(警察局: )□陪同偵訊(社工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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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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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被害人關係: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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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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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單位人員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必須填寫本通報表,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警政單位如僅填寫被害人代號,應於3分鐘內電話告知被害人姓名,如未告知應即將姓名代號對照表以密件遞交。
三、本通報表除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通報單位需自存乙份。
四、本通報表若需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電話聯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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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03 月28 日修正)
第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
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3 條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條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
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
進行調查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
報告。
前項調查處理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
兒童及少年需緊急安置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
定,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事之通報,應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並視案情需要,提供必要處理及協
助。
前項通報屬警察機關查獲之案件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逕依本法第三十五
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6 條 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前,警察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學校,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
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
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
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勤務指
揮中心,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
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
備查。
第8 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評
估繼續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暫不適重返家庭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
置;安置原因消滅時,應將兒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9 條 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
間期滿前十五日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
滿前七日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第1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
追蹤輔導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第1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
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
庭相關處遇服務。
第12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
※ 密件
請傳 縣(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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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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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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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衛生(所/局;心理衛生中心)□警政□社政□教育□司法□一一三□防治中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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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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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 □警察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
法人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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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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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
位:□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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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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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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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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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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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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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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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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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保
護
/
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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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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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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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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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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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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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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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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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排灣□賽夏□阿美□魯凱□泰雅□卑南□達悟(雅美)□鄒□邵□噶瑪蘭□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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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
識字 □自修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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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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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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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宅:
公: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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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絡人: 電話: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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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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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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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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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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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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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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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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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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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排灣□賽夏□阿美□魯凱□泰雅□卑南□達悟(雅美)□鄒□邵□噶瑪蘭□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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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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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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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宅: 公: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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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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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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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二、 發生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三、 案情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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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婚姻/離婚/同居/老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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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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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造關係:
□ 婚姻中(□共同生活□分居)
□ 離婚(□共同生活□分居)
□ 現有或 □ 曾有:
□ 事實上夫妻關係 □ 家長家屬 □ 家屬間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
□ 四親等內旁系血親□ 四親等內旁系姻親( 關
係描述: )□ 其他:( )
二、建議尚需協助事項:□驗傷□診療□經費補助
□法律扶助 □心理治療與輔導□緊急安置/
庇護□聲請保護令□戶政問題協助
三、□協助報案□其他
|
一、相對人身分:□父□母□養父□
養母□照顧者□機構人員□母
之同居人或繼父□父之同居人
或繼母□親戚( )□其他
二、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
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三、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詳
閱背面,請勾選)
□(一)第26 條第1 項第2 款。
□(二)第28 條第1 項。
□(三)第30 條:第 款。
□(四)第36 條第1 項:第 款。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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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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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1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 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
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
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
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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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
請傳 縣(市)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自99.01.01起適用
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通報人
通報單位
□醫院 □診所 □衛生 □警政 □社政 □教育 □司法
□113 □防治中心 □ 移民業務機關 □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法人員 □ 移民業務人員 □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保護/
被
害人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教育程度:□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病患□多重障礙□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電話:【宅】 【公】 【手機】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安全聯絡人: 電話: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相對人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 □無國籍 □資料不明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其他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電話:【宅】 【公】 【手機】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
具體事實
一、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二、 發生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三、 案情陳述(如案發經過、已提供之協助、受暴情形等):
四、 案件危機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傳真本通報表外,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防治中心社工員評估處理
□被害人有受暴事實,經確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
□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且有【填表說明】第四點所指「情況緊急」者。
□被害人堅持立即聯絡防治中心主責社工員,且個案之緊急情況於當下無法處理。
□被害人被安置,相對人或家屬以孩子生命安全威脅通報人員。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
家庭暴力事件(婚姻/離婚/同居/老人/其他)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一、 兩造關係:□婚姻中(□共同生活□分居)□離婚□現有或□曾有下列關係:□同居關係□家長家屬□家屬間□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描述: )□其他:( )
二、 被害人後續是否需要協助:□否
□是(需要協助事項:
□驗傷診療□聲請保護令□協助報案□緊急安置/庇護
□經濟扶助□法律扶助□心理治療與輔導□就業協助
□就學服務□目睹兒少服務□戶政問題協助□其他
□驗傷診療□聲請保護令□協助報案□緊急安置/庇護
□經濟扶助□法律扶助□心理治療與輔導□就業協助
□就學服務□目睹兒少服務□戶政問題協助□其他
三、 是否願意被加害人協尋?□願意 □不願意
一、
相對人身分:□父□母□養父□養母□照顧者
□機構人員□母之同居人或繼父□父之同居人或繼母
□親戚 □其他
□機構人員□母之同居人或繼父□父之同居人或繼母
□親戚 □其他
二、
就學狀況:□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休學 □未再升學 就讀學校:
三、
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詳閱填表說明,請勾選】
□(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二)第28條第1項。
□(三)第30條:第 款。
□(四)第36條第1項:第 款。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非兒少保護事件之受案評估摘要(以下由受理通報單位人員勾選填報)
一、第一次聯繫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二、評估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三、連繫方式:□面談 □電話 □家訪 □書函 □網路 □其他
四、連繫對象:□被害人本人□家屬或安全聯絡人□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其他
五、本案是否為本直轄市、縣(市)管轄? □是 □否,擬轉
處理。
六、案情評估:被害人有下列情事(可複選):
□被害人生命有立即性危險 □被害人因家暴需要住院治療 □被害人人身自由受控制以致求助困難
□被害人生命有危險之虞,包括(□被害人相信相對人將來可能會殺害他□相對人曾勒/掐被害人□相對人持武器或工具
威脅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相對人的暴力傾向有變嚴重的趨勢)
□相對人疑有精神疾病或是有藥酒癮,且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被害人有求助動機或需社工關懷支持
□被害人有自殺意圖或行為 □被害人身體有明顯傷害 □被害人情緒憂鬱或焦躁不安 □被害人資源系統薄弱或是
無法取得資源 □被害人遭相對人於公開場合毆打或羞辱 □被害人曾有通報紀錄或有再度受暴之虞
□相對人疑有自殺傾向□暴力發生頻率達每月1次以上 □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少年 □其他
七、開案評估:
□是 □否(請敘明原因)
八、評估人姓名 ;職稱 ;機構主管人員核章
填表說明:
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62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
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四、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況緊急者,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防治中心社工員評估處理:
1.
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及家庭內性侵害,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2.
兒童、少年遭受監護權人疏忽或虐待,對無監護權之父母或其他親戚願出面協助照顧者,需社工員評估是否適合託付照顧。
3.
兒童、少年遭受嚴重身體虐待甚已致死,須社工員評估家中是否有其他兒童少年可能受虐。
4.
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須陪同偵訊。
5.
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須陪同偵訊。
6.
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7.
接獲三歲以下或無法明確表意之無依兒童通報,立即派案社工員評估處理,並請員警協尋;其餘無依兒童經員警協尋無人出面指認,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8.
兒童、少年夜間在外遊蕩,無法聯絡到家屬或聯絡後家屬不願領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9.
兒童、少年於街頭行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10.
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需社工員協助安置。
11. 其他經評估需要社工員出勤協助或評估後續處理方式之案件。
屏東縣滿州國民中學101學年度學校教育人員在職進修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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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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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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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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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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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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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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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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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講座-蘋果未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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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淑華老師
|
教職員工、學生
|
1
|
100%
|
|
101.12.21
|
性別教育議題-兒少性交易防制
|
李庚璟督導
|
教職員工、學生
|
1.5
|
100%
|
|
102.03.13
|
生命的撞擊與傷痛
|
陳念青
|
教職員工、學生
|
2
|
100%
|
xt-i� [ t - � G 8ί mso-list:l0 level1 lfo3;layout-grid-mode:char'>1. 礙於時間、地點等因素,並非所有家長皆能參與親師座談會,效果有限。
2. 應成立讀書會,師生共同閱讀、討論內容,並積極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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