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3-1-1 生活教育活動推展計畫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心、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正常教學,維護學生自尊自重之人格。
第四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尊重學生家長參與教育權及配合輔導政策活動進行推展,以達到完善效果。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學生進行體罰(零體罰)。
十、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予以保障,本校依規定辦理,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五條 凡是本校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 本校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進修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識。
第七條 本校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專業能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 本校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交學校學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九條 本校教師管教學生,應是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條 本校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髮式、宗教、
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記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本校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處理,。
第十三條本校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給予鼓勵,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
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四條本校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本校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六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動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家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措施。
第十七條 依第十四條第九款與第十五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行進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九條 學生攜帶或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磁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二十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有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本校應立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第二十二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的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本校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全人格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訂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 長:莊崇昌 學務主任:徐整隆 訓育組長:洪雅汶
屏東縣滿州國中教室佈置評選活動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訓育組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提升班級師生優質的互動,充實多元教學環境內涵。
(二)增進班際師生教室佈置心得交流、技巧切磋機會,豐富班級教室佈置。
(二)增進班際師生教室佈置心得交流、技巧切磋機會,豐富班級教室佈置。
參、實施內容:
(一)時間:
1.佈置時間:各授課教室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佈置完成。
2.評選時間:開學後一個月內佈置完成後。
(二)地點:本校各班級教室。
(三)活動方式:由教務、總務、訓導、輔導主任及教設、訓育、體衛、輔導組長與陳春燕 老師至各教室參觀評選。
(三)參與人員:全校教師
(四)評選記錄:
1.評分表格由訓育組統一研擬設計。
2.每位評選人員觀摩各教室布置後,填寫評分表。
3活動結束後,將評分表交訓育組統計、公布。
(六)獎勵:採多鼓勵原則擇優三名,學校頒獎。
肆、附件-評選表格
屏東縣滿州國中 學年 學期 教室佈置評分表
項目
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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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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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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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特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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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設施良寙
(書櫃、書桌、門、儲藏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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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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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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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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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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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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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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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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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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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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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日期:年
月 日 評分者:
滿州國中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依據:國民中學交通安全教育教師手冊。
二、目的:增進交通安全知識遵守交通規則,達到實施交通安全教育之預期目標。
三、組織:
1.主任委員:校長
2.副主任委員:家長會長
3.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訓育組長、體育組長、衛生組長、導師代表、交通督察機關、有關人員。
四、任務:
1.確定本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針
2.審核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3.對本校四周交通道路環境安全之改善及向上級爭取
4.對本校交通安全有關事項之檢討改進
5.對本校交通安全教育措施設備經費之籌措
五、開會方式:
1.按期(學期初、學期末)各開一次
2.合併學校行政會議同時開會
六、本委員會之組織人員採聘任制,並為義務職,純為貢獻智慧、才能、時間、經費、為維護交通安全造就下一代而努力。

















七、本組織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班級生活榮譽競賽實施要點
一、主 旨:加強學生生活教育,激發學生爭取班級團隊榮譽,培養遵守紀律發揚公德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二、競賽時間:自第二週開始至學期結束。
三、競賽項目:
(一) 秩序:
1.早自習、自習課、午休。
2.禮節、上課秩序。
3.升旗集合及秩序。
4.打架、逃課、逃學。
5.爬牆、不假外出。
6.違反交通規則。
7.抽煙、賭博、吃檳榔、喝酒、進入不良場所。
8.未帶書籍書包。
(二)整潔:
1.教室(地板、桌椅、走廊、窗戶、黑板)。
2.掃具、窗戶、公物歸原位。
3.外庭環境(公共區域)。
4.亂丟紙屑、垃圾桶處理、資源回收處理。
5.服裝儀容(樣式、顏色及頭髮) 上衣紮進褲內、書包、鞋襪整潔。
6.穿拖鞋、打赤腳。學號是否符合規定。
四、組
別:一、二、三年級。
五、評分方式:
(一)各項評分以正(+)負(-)計算。
(二)未落實每日曠缺課登記,逾時班級當日減一分。
六、評分人員:
(一)以值日組長、值日老師為主及巡堂主任、組長及學務人員為輔。
(二)全體教職員工皆參與評分。
七、成績統計:
(一)每週統計一次。
(二)每週取前三名,每週二頒獎牌以資鼓勵。
(三)連續三次獲頒獎者,晉升為榮譽班,維持榮譽班至期末達六週,全班嘉獎乙次,九週全班嘉獎兩次,以此類推。
八、精神訓練,導師務必利用早自習確實實施(如遇下雨天順延),擬請校長督導。
九、學期結束榮譽班的導師,請學校酌予獎勵。
十、列為榮譽班後,每次統計分數連續三次得獎班級,學期結束請學校酌予特別獎勵。
十一、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教師擔任導師實施辦法
一、每班設導師一人擔任。
二、導師職責:
(一)監督學生早讀。
(二)參加升降旗及經學校通知參加各項集會管理本班學生秩序。
(三)處理本班學生請假事宜。
(四)配合學務處推行生活教育在日常生活中指導學生養成整齊、禮貌、迅速、確實、簡單、樸素及愛惜公務之良好習慣。
(五)個別指導學生思想觀念、糾正不良習性、並將指導記於生活紀錄卡中。
(六)每日批改家長聯絡簿,如學生對學校有建設性建議,代為向有關單位反映。
(七)準時出席學務會議及導師會議。
(八)擔任值日導師評定全校各班生活榮譽競賽成績。
(九)出席每週班會並依照學務處規定展開班會活動。
(十)指導本班學生每日整潔。
(十一)辦理本班學生獎懲與操 行成績評定事宜。
(十二)辦理家庭訪問與家長談話事宜。
(十三)執行教、訓、輔、總各處室交辦事宜。
(十四)指導自習秩序,遇有學生自習課與自己授課時間不衝突時,得隨時至班教室指導自習秩序。
(十五)其他臨時事項。
三、本辦法於校務會議後經呈校長准後施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補充之。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自治糾察遴選要點
主旨:(一)培養學生自治能力。
(二)培養學生責任感、榮譽心。
(三)培養學生為公眾服務觀念。
(四)加強學生生活教育。
辦法:(一)由年級導師推薦該班優秀同學兩名,再由學務處挑選適當人選5名。
(二)以家住鎮內有服務熱忱及能早起的同學為原則。
(三)糾察隊由學務處生活教育組負責最後遴選、訓練、考核、管理與分配工作。
(四)糾察隊:置隊長一人。
隊員編組:上、下學路隊按村分三組及公車隊隊長二組。
(五)服務熱心、成績優良者於學期結束,由學務處給予記功一次(或按 工作成績給予不等獎勵)。
(六)工作不力者,中途考查屬實,則予更換。
(七)糾察隊配件由學校負責供應。
(八)其他未盡事宜,得臨時規定。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一、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受懲罰紀錄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辦理銷過。
三、銷過方式:
1.採假日回學校勞動服務,家長在場陪同。2.在校擔任愛校勤勞服務。
(一)警告需經公佈日起逾兩週以上之察考。
(二)小過需經公佈日起於兩個月以上之察考。
(三)大過需經一個學期以上之察考。
四、合於銷過之學生經導師(或任課老師)同意後逕向訓導處申請辦理銷過。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聯課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一 實施目的:
(一)適應學生能力及興趣的需要。
(二)滿足學生群體生活及社會隸屬感的需要。
(三)培養公民資格及領導人才。
(四)提供學生休閑活動,以促進身心健康。
(五)統整學生學習經驗,均衡五育發展。
(六)促進學校與社區結合,改善社會教育,爭取社會資源。
二 實施原則:
(一)要符合教育目標。
(二)要作有計劃性的實施。
(三)參加聯課社團活動的項目應盡量讓學生依興趣和需要選擇。
(四)參加聯課社團活動的機會應向全體同學開放。
(五)依照本校人力、場所、設備、及學生興趣等,作彈性運用。
(六)各項活動均應聘請有專長的教師指導。
(七)注重活動的安全。
三 實施要點:
(一)聯課社團活動於學期開始前由訓導處會同各處室等,安排在週三之下午第七節每週實施
(二)分組活動實施如下:
1 調查教師專長。
2 聘請指導老師。
3 選填組別。
4 分配時間及場所。
5 公佈分組及指導教師名單。
6 輔導各社團分配職務與推選幹部。
7 共同研訂活動計劃及課程內容。
8 展開活動並適當紀錄。
9 考查成果實施評鑑。
10 檢討改進。
(三)指導老師由學務處協調各處室後簽呈,校長核可後聘請。
(四)各社團名單及活動場所,由務處協調各處室後簽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五)學生轉組需填具轉組名單由原屬指導老師及新指導老師簽名,並將轉組名單交
至訓育組後會辦後,始得生效。無特殊原因不得為之。
四 本辦法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案件實施辦法
一、為保障學生權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特依據部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四章救濟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不當處分時,得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出申訴。
三、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大表組成之。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四、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會提起申訴,學生申訴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起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以一次為限。
六、學生申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應有輸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八、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訴會未作成評議決定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九、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
十、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十一、學校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學生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十二、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 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視實際需要,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自行訂定要點實施
三、 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四、 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 獎勵: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二) 特別獎勵: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
(三) 懲罰: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 特別懲罰:1.留校察看 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 改過,銷過
五、 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與予嘉獎:
(一)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 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 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七)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八) 值勤特別盡職者
(九) 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 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二)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 被選為班級(團體)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 維護公物,使團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 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七)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 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十)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 檢舉重大弊害,經常明屬實者
(六)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值得表揚者
(三)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 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九)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前項各款特別獎勵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學生生活行為犯錯,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 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 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 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六) 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七) 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工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 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十) 言行態度輕浮隨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 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友情節輕微者
(三)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
(五)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膽或公共衛生者
(六) 冒用或為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 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 言行不檢,屢勸不聽者
(十一)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不服從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四)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不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六)抽菸、吃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七)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八)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九)毆打同學者
(二十)違反第十一條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十一)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夥同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三) 誣篾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 考試舞弊者
(五) 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 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一)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三)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四)違反第十二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二條第十六款或第二十一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五)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經勸導後仍出入不正當場所(電玩場所、賭場等等),破壞校譽。
(十六)抽煙、吃檳榔,經查明屬實者,屢勸不聽,予記大過。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聽者
(三)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四) 故意毀損國旗者
(五) 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六) 違反政府命令,情節重大者
(七)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八)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九) 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期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九款,十三款或第十五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前向各款情形,應經學務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一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查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
管教時間不以曠課記輔導老師或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以適當之輔導
2、留校查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故態復萌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
境,但其犯規僅作新校之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五、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學務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十六、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提學務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
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察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六週以上整
3、大過:九週以上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是用之: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亦同
十七、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於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八、學生在校期間,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十九、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並通知家長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制服學號範本
(右)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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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右)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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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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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學生周杰倫是一年級新生,家住九棚村,學號是60001
一、(如上圖範例)在衣服右邊繡上姓名,姓名下繡上年級線,年級線每年增加一條;左邊繡上村名,校名及學號。
二、制服、外套都必須繡上姓名、學號。
三、全部用紅色線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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