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1-4-3說明執行具體做法(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屏東縣政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100.11.02修正)

一、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二)之表分等數額報支。

(一)交通費之支給:

1、搭乘飛機及高鐵,需於出差請示單上請示,並應檢據核實列支。

2、搭乘飛機及高鐵者,縣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3使用公有車輛(含汽車、機車)均不得報支交通費。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之支給:如表



區別

費 別

里 程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膳雜費

五公里以上、
六十公里以下

200

180

膳雜費

六十公里以上
(獅子鄉、車城鄉、牡丹鄉、恒春鎮、滿卅鄉、琉球鄉)

280

250

住宿費

800

700

 

膳雜費

六十公里以下

(比照縣內標準)

200

180

膳雜費

六十公里以上

(比照中央標準)

550

500

住宿費

1,600

1,400

  

一、依據行政院99225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 修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二、縣外住宿費需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三、縣內出差,如因業務實際需要,事前專案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需檢據),始可報支住宿費,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二、出差一律以當日往返為原則,若須前一日啟程者,應以下班後出發,並檢附有住宿事實之單據,依標準支給住宿及交通費,但不得支給膳雜費。

三、有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一)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斟酌實際情況,參照本支給標準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 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在上項規定標準範圍內核酌辦理。

五、其他出差相關規定,本支給標準未予明定者,依行政院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

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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