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100.11.02修正)
一、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二)之表分等數額報支。
(一)交通費之支給:
1、搭乘飛機及高鐵,需於出差請示單上請示,並應檢據核實列支。
2、搭乘飛機及高鐵者,縣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3、使用公有車輛(含汽車、機車)均不得報支交通費。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之支給:如表
|
區別
|
費 別
|
里 程
|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
|
縣
內
|
膳雜費
|
|
200
|
180
|
|
膳雜費
|
(獅子鄉、車城鄉、牡丹鄉、恒春鎮、滿卅鄉、琉球鄉) |
280
|
250
| |
|
住宿費
|
800
|
700
| ||
|
縣
外
|
膳雜費
|
(比照縣內標準)
|
200
|
180
|
|
膳雜費
|
(比照中央標準)
|
550
|
500
| |
|
住宿費
|
1,600
|
1,400
| ||
|
備
註
|
一、依據行政院
二、縣外住宿費需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三、縣內出差,如因業務實際需要,事前專案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需檢據),始可報支住宿費,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 |||
二、出差一律以當日往返為原則,若須前一日啟程者,應以下班後出發,並檢附有住宿事實之單據,依標準支給住宿及交通費,但不得支給膳雜費。
三、有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一)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斟酌實際情況,參照本支給標準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二)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 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在上項規定標準範圍內核酌辦理。
五、其他出差相關規定,本支給標準未予明定者,依行政院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
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