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3-2-1 訂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及申訴管道措施,並具體實施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計畫
壹、 目的:為建立學生溝通管道,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貳、 依據: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參、 實施對象:
凡本校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份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或於受到不公平處分或冤屈不平等事時,得依本規定提出申訴。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為學生之代理人。
肆、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編組及職掌:
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需要,依規定成立申評會,負責審查評議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原則及任務職掌如次:
一、設置原則:
校長為當然委員。另設置委員十人分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輔導組長、家長會代表二人及導師代表三人組成之。前述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委員均應由校長遴聘擔任,任其一年。
二、業務職掌:
(1)
申評會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申訴案件經過討論評議後,由全體委員做成決議。
(2)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伍、申訴處理規定:
一、除重大懲處案件外,提出申訴之前,應經過正常諮商管道,反應無效後,始可提出申訴。
(1)『重大懲處案件』係指開除學籍、退學、勒令轉學或類似處分之行為。
(2)『正常諮商管道』係指已向班導師、訓育組長、輔導室及學務處主任等反應且均告無效。
二、學生申訴屬重大懲處案件者,應在處分書公佈(送達)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餘自經過正常諮商管道,反應無效後,十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評議決定之重大懲處案件處份書,申訴人不服者,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公佈(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相關單位提起訴願。逾期不得再就申訴評議決定書提出異議。
四、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它關係到會說明,另申訴人及父母或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伍、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它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申評會之決議,如原處份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陸、申訴處理原則:
一、掌握時效,立即處理。
二、態度認真,語氣和緩,講求技巧,迂迴處理,避免有不良影響,惟須符合依法(校規) 行政之精神。
柒、申訴學生權利:
一、學生申訴案件,應依申訴處理權責向導師或輔導主任提出。
二、申訴案件,除有故意損毀他人或歪曲事實不當行為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處分或阻止其申訴。
三、申訴案件有處理期間,原申訴人有請求撤回之權利。
捌、申訴學生義務:
一、有關學校權責事務,嚴禁向學校以之機關提出申訴。
二、申訴案件經查不實或故意歪曲事實者,依情節分別予以校規處分。
玖、作業程序:
一、欲辦理申訴之學生,按第伍項(申訴處理規定)第一條之規定而無法解決問題者,得至輔導室填妥『學生申訴處理申請表』(如附件一),並簽名以示慎重。
二、申訴人可視需要越級申訴,惟對申訴人應予保密。
三、申訴案件處理完畢後,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告知申訴人,對其申訴事項有糾正其錯誤之必要時,可在覆函中通知。
四、申訴案件結案後,完整資料按一般公文建檔備查。
拾、學生申訴處理方式:
處理申訴案件均應約見申訴學生,並避免以剛性方式實施,以免產生誤解。對申訴學生應婉言說明該案處理程序,善予撫慰。
拾壹、學生申訴制度宣導及教育:
一、新生訓練應完成宣導,經常對全校師、生實施機會教育。
二、經常教育應納入訓輔計劃,落實執行效果。
三、應利用時機,加強宣導本規定,使教職員在觀念建立正確認識,樂於接受及處理學生申訴,並有助於學生申訴制度之推行,以提昇學校榮譽與和諧進步。
拾貳、一般規定:
一、不依規定之申訴案件及申訴內容,法令有明文規定或與政策有牴觸之案件,不予受理。但須向申訴人說明理由,並盡可能提供其解決途徑。
二、對學生申訴不予處理不公、不當,致衍生重大事件者,及因學生提出申訴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者,經查證屬實,應予議處。
拾參、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心、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正常教學,維護學生自尊自重之人格。
第四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
尊重學生家長參與教育權及配合輔導政策活動進行推展,以達到完善效果。
九、
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學生進行體罰(零體罰)。
十、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予以保障,本校依規定 辦理,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十一、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十二、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個。。
十三、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懲罰全班學生。
十四、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凡是本校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 本校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進修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識。
第七條 本校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專業能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 本校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交學校訓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九條 本校教師管教學生,應是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權,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引導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第十條 本校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髮式、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記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處理。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記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但以當日為限。
十六、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法定程序,進行書面懲戒。
十七、其他適當措施。
十八、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三條
本校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給予鼓勵,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本校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
嘉獎。
二、
小功。
三、
大功。
四、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
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
調整座位。
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
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六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動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假日輔導。
五、 心理輔導。
六、 留校察看。
七、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家管教。
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 其他適措施。
第十七條 依第十四條第九款與第十五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行進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九條 學生攜帶或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磁片或卡帶。
四、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其他違禁品。
第二十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有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本校應立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第二十二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受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的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本校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全人格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訂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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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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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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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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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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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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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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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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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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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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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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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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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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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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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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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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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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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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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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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
2.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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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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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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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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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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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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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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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委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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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為建立學生溝通管道,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貳、 依據: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參、 實施對象:
凡本校在學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時,具學生身份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或於受到不公平處分或冤屈不平等事時,得依本規定提出申訴。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為學生之代理人。
肆、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編組及職掌:
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需要,依規定成立申評會,負責審查評議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原則及任務職掌如次:
一、設置原則:
校長為當然委員。另設置委員十人分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輔導組長、家長會代表二人及導師代表三人組成之。前述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委員均應由校長遴聘擔任,任其一年。
二、業務職掌:
(1)
申評會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申訴案件經過討論評議後,由全體委員做成決議。
(2)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伍、申訴處理規定:
一、除重大懲處案件外,提出申訴之前,應經過正常諮商管道,反應無效後,始可提出申訴。
(1)『重大懲處案件』係指開除學籍、退學、勒令轉學或類似處分之行為。
(2)『正常諮商管道』係指已向班導師、訓育組長、輔導室及學務處主任等反應且均告無效。
二、學生申訴屬重大懲處案件者,應在處分書公佈(送達)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餘自經過正常諮商管道,反應無效後,十日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評議決定之重大懲處案件處份書,申訴人不服者,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公佈(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相關單位提起訴願。逾期不得再就申訴評議決定書提出異議。
四、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它關係到會說明,另申訴人及父母或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伍、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它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申評會之決議,如原處份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陸、申訴處理原則:
一、掌握時效,立即處理。
二、態度認真,語氣和緩,講求技巧,迂迴處理,避免有不良影響,惟須符合依法(校規) 行政之精神。
柒、申訴學生權利:
一、學生申訴案件,應依申訴處理權責向導師或輔導主任提出。
二、申訴案件,除有故意損毀他人或歪曲事實不當行為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處分或阻止其申訴。
三、申訴案件有處理期間,原申訴人有請求撤回之權利。
捌、申訴學生義務:
一、有關學校權責事務,嚴禁向學校以之機關提出申訴。
二、申訴案件經查不實或故意歪曲事實者,依情節分別予以校規處分。
玖、作業程序:
一、欲辦理申訴之學生,按第伍項(申訴處理規定)第一條之規定而無法解決問題者,得至輔導室填妥『學生申訴處理申請表』(如附件一),並簽名以示慎重。
二、申訴人可視需要越級申訴,惟對申訴人應予保密。
三、申訴案件處理完畢後,無論以口頭或書面告知申訴人,對其申訴事項有糾正其錯誤之必要時,可在覆函中通知。
四、申訴案件結案後,完整資料按一般公文建檔備查。
拾、學生申訴處理方式:
處理申訴案件均應約見申訴學生,並避免以剛性方式實施,以免產生誤解。對申訴學生應婉言說明該案處理程序,善予撫慰。
拾壹、學生申訴制度宣導及教育:
一、新生訓練應完成宣導,經常對全校師、生實施機會教育。
二、經常教育應納入訓輔計劃,落實執行效果。
三、應利用時機,加強宣導本規定,使教職員在觀念建立正確認識,樂於接受及處理學生申訴,並有助於學生申訴制度之推行,以提昇學校榮譽與和諧進步。
拾貳、一般規定:
一、不依規定之申訴案件及申訴內容,法令有明文規定或與政策有牴觸之案件,不予受理。但須向申訴人說明理由,並盡可能提供其解決途徑。
二、對學生申訴不予處理不公、不當,致衍生重大事件者,及因學生提出申訴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者,經查證屬實,應予議處。
拾參、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園零體罰工作計畫及時程
1. 依據: 教育部96年6月22日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推動正向管教工作計畫。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
2.目的:減少教師於管教過程中,因過度管教或個人情緒影響而對學生身體造成傷害。進一步為提升教師管教技能,由”管”至”教”,建立教師管教專業形象。
3.零體罰工作推動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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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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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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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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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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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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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零體罰政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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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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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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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進行零體罰政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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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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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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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進行體罰相關法律罰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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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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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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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零體罰政策同意簽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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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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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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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體罰正向友善校園-鹽埔國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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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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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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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體罰的友善校園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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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預期目標:讓學生犯錯後能有機會學習處事技能,教師可運用其它非體罰技巧指導學生修正過錯,進而達到學生自省自律、教師管教專業友的善校園。
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園零體罰教師同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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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莊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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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蕭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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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徐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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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李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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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張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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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兼8-2導師
史維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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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設組長
黃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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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
黃鈺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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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衛組長兼9-1導師
徐永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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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長兼7-1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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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長
劉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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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導師
陳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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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導師
莫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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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導師
楊鈞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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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方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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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張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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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老師
吳宗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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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頁校園零體罰工作計畫,我完全配合並願成為零體罰教師之一員。
屏東縣滿州國民中學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臺、依據:
(一)96年6月22日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訂定
(二)相關法令
我國於92年1月15日 修正公布教師法,其中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因此教師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以輔導代替懲罰,並採取合於教育專業的管教方式。
為進一步保障學生權益,並杜絕體罰對學生性格發展之不良影響,我國於95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第8條第2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貳、計畫目標
一、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
二、了解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參、計畫期程:96年8月1日 至99年7月31日 止。
肆、推動策略
本校擬定推動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如下:
(一)初級預防:
1.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校內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2.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育人員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行動方案:
(1)鼓勵教育人員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放棄體罰。
(2)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協助教育人員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1)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2)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1.目標: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策略:建立教育人員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行動方案:
(1)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管道。
(2)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育人員,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4)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1.目標: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學校應立即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策略: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3.行動方案:
(1)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伍、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一、第一年:
(一)完成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完成教師管教時可採用之正向管教與班級經營之範例彙編。
(三)根據抽樣調查,受到體罰之學生比例降至30%。
二、第二年: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20%。
三、第三年: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10%。
陸、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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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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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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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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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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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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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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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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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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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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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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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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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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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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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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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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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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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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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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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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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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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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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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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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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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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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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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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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