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3-2-2 資料檔案完備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一、
依據:
部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工作執行計畫辦理。
二、
目的︰
(一)
培養中學生自小養成守法守紀的習慣,提昇及落實交通安全教育並落實於生活中。
(二)
教育學生認識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充實安全知能,保障行的安全。
(三)
培養人人遵守交通規則良好習慣,並將路權觀念納入交通安全教育,以適應現代化生活。
三、
具體做法:
(一)
成立『交通安全委員會』,綜理本校一切有關交通安全教育事宜。
(二)
定期召開交通安全教育座談會,向全校教職員及家長宣導
交通安全教育措施。
(三)
各班導師於適當時間依交通安全教育教師手冊實施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活動及影帶收視。
(四)
交通安全相關議題納入各班班會討論題綱。
(五)
成立交通安全教育資料中心,統整各項有關交通安全教育設備及用書,方便管理及使用。
(六)
學務處針對交通安全安全教育相關主題辦理各項競賽及宣導。
(七)
建立學生通學路隊資料,便於管理學生上下學安全。
(八)
規劃家長接送區,並於親子座談會中告知家長。
(九)
訂定交通服務隊選拔及表揚辦法,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十)
訂定值週教師實施要點並於學期初排定輪值表按表執行值週。
(十一)
訂定愛心商店的推廣與考核辦法。
(十二)
邀請校外交通安全專家進行演講。
四、
頒佈及修訂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滿州國中路隊實施計劃
一、主旨:加強學生上放學秩序及交通安全維護學生腳踏車停放權與安全,以養成學生守法精神。
二、辦法:
1. 騎車部分:
(1)確實劃分學生腳踏車停放區
(2)所有學生的車輛皆由學校大門進出
2.徒步及坐公車同學:
(1)徒步:滿州線.
一律在校門口按規定位置排隊進出校門。
(2)乘坐公車:恆春—興海路—滿州國中
港仔—長樂—滿州國中
(3)由大門進出同學按右圖位置依序排隊離校:
3.家長專車接送同學:
(1)汽車接送同學一律在校門正門口右側上、下車
(2)機車接送區:等處上、下車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滿州國中學生請假規則
一、凡有特別事故未能出席上課或參加一切課外活動者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無
故曠課論。
二、一般事假及公假應事前請假,並由家長以電話知會導師或檢附公假證明文件。未經核准而擅自未到校者,以曠課處。
三、 偶發事故及病假得事後請假,但當天須由家長與導師聯絡報備。返校銷假後,三天內需完成請假手續,病假三天以上者附診斷證明。凡逾時請假者,一至三天記警告乙次,四至六天記小過乙次,七天以上,概不予准。
四、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加蓋家長印章後,由導師簽章確認,三天內由訓育組長核准,
四至六天由訓導主任核准,七天以上呈請校長核准。請假核准後,假單送訓育組登記備查。
五、請假單塗改者無效。
六、請假時間如在考試期間內,無論公、事、病假,一律須補送教務處(組)核准補考後,再按平時請假手續辦理。
申請臨時外出手續
一、規定:
(1)未經請假擅自外出者,記小過乙次。
(2)上課時間,如非緊急事件一律不准外出。
(3)除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其委託人)外,一律不准辦理外出。
(4)在校時間任何親友進校,一律至訓導處登記會面並通知導師到場,違者依校
規議處。
(5)申請臨時外出手續,需經過各班導師及訓導處核准後方可離校。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綜合表現成績辦法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予以加減:
一、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二)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三)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者,減一分。
(四)無故曠課者,每節減0.5分。
(五)集會(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其他等)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按日常表現優劣,並依下列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而予以加減,惟上下以五分為限。
(二)依班級同學自評互評結果,予以加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以實得總分,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計分,其轉換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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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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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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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得總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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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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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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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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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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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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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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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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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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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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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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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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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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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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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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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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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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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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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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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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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分以上滿六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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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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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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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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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兼具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綜合表現考查成績,每學期達五分制二分(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下學期達五分制二 分(丙等)以上並經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一般學科及藝能科考查成績,每學期合計有五科以上達五分制二分(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下學期有五科以上達五分制二分(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學生曠課通知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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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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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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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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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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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略 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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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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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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