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3-2-3說明實際之運作

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3-2-3 說明實際之運作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法治教育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教育部中小學民主法治教育檢核要點及訪視要點暨本縣執行九十
二年度訓導及人權法治計畫辦理。
二、(九二)屏府教學字第0九二0一七0八七五號函辦理。
貳、目的:
一、厚植學校法治教育,培育學校師生具法治素養。
二、涵養法治教育文化:以建立法治之社會。
三、建立積極之法治態度:降低及預防青少年犯罪。
參、實施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師生為對象,從活動經驗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二、生活化原則:配合學生生活經驗,將民主法治落實於生活實踐中。三、具體化原則:配合學生身心發展與認知能力,規劃具體實施方案。四、法治化原則:訂定具體可行之規章辦法,展現民主法治的教育內
涵。
五、制度化原則:訂定合宜的規範內容,培養守法觀念以引導民主發展方向。
六、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肆、實施方式:
一、學校依據學校實際需要,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擬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法治教育工作。
二、將學校相關規定(校規、獎懲、申訴…等)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生共同了解遵守。
三、由學校師生共同研討,訂定校規、班級公約…等相關規定。
四、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五、協調校園法律巡迴宣講團、警察治安機關等單位,至學校實施法律知識專題演講。
六、對於青少年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應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七、利用班會、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利用時間,透過各班班會之召開,學習遵守會議相關規範,並由學校或學生規劃討論法律有關之議題,加強學生對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八、配合法律知識舉辦有獎徵答、演講、作文比賽。
九、學校宜辦理並鼓勵教師參加教師法律知識研習,提升教師相關法律知能。
十、配合新生訓練、親職教育、家長座談會等活動,加強宣導生活法律觀念。
十一、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屏東縣立滿州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     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視實際需要,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自行訂定要點實施
三、     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四、     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 獎勵: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二) 特別獎勵: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
(三) 懲罰: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 特別懲罰:1.留校察看  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 改過,銷過
五、     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與予嘉獎:
(一)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 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 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七)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八) 值勤特別盡職者
(九) 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 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二)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 被選為班級(團體)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 維護公物,使團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 熱心愛國運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七)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 愛國敬軍,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十)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 檢舉重大弊害,經常明屬實者
(六)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值得表揚者
(三)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 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九)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前項各款特別獎勵經訓導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學生生活行為犯錯,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 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 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 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六) 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七) 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工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 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十) 言行態度輕浮隨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 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友情節輕微者
(三)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 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
(五)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膽或公共衛生者
(六) 冒用或為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 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 言行不檢,屢勸不聽者
(十一)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不服從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四)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不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六)抽煙、吃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七)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八)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九)毆打同學者
(二十)違反第十一條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十一)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夥同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三) 誣篾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 考試舞弊者
(五) 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 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一)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三)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四)違反第十二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二條第十六款或第二十一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五)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出入不正當場所(電玩場所、賭場等等),破壞校譽。
(十六)抽煙、吃檳榔,經查明屬實者,屢勸不聽,予記大過。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 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聽者
(三)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四) 故意毀損國旗者
(五) 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六) 違反政府命令,情節重大者
(七) 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八) 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九) 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期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九款,十三款或第十五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前向各款情形,應經訓導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一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查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
管教時間不以曠課記輔導老師或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以適當之輔導
2、留校查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故態復萌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
境,但其犯規僅作新校之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五、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訓導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訓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訓導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十六、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訓導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提訓導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       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察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六週以上整
3、大過:九週以上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是用之: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亦同
十七、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於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八、學生在校期間,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十九、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並通知家長

  

屏東縣滿州國中民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五年110

                                  民國9412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40249681號頒布
                                       
    爲獎勵學生優異表現及輔導其改過遷善,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 以引導其身心健全發展為前提。
() 應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獎懲。
()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行為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犯規之次數。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特殊因素。
()智能之差異。

    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校長應邀集下列人員訂定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組織章程、獎懲標準及運作方式等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成員如下:
(一)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等主任。
(二)教師代表3人。
(三)家長會代表2人。
(四)學生代表3人。
    獎懲會應置委員913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教務主任、學務(訓導)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25人。
(三)家長會代表25人。
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1.教師給予獎勵或學生集會時予以公開表揚。
2.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3.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留置學生於課後進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留置時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後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到校接回)。
3.調整座位。
4.適度調整學生作業或工作(如勞動服務),並知會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督導之。
5.責令道歉。
6.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7.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8.其他適當措施:
1)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2)邀請愛心家長協助輔導。
3)實施個別輔導。
4)轉介輔導
 (5)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上述措施於必要時,其執行方式應經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獎懲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十一  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妥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

十二  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三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附件

屏東縣滿州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案件決定書

學生姓名

班級
                         
事由

決定結果

獎懲依據

決定理由

備註
若有不服,請在收到決定書後14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屏東縣滿州國民中學(學校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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