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滿州國中校務評鑑
考核項目
指標1-5-3 內、外部緊急通報系統完整
校名:屏東縣滿州國中
檢核日期:102年4月10日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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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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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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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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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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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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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完成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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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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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製校區危險熱點地圖公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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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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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定課間、午休巡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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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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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定上、放學校區周邊巡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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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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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轄區警政單位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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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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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器材設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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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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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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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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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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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專責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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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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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通報專責人員熟悉通報系統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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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緊急通訊聯繫網絡、家長聯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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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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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緊急醫療聯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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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辦理人為災害應變處置演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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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各校地理環境人文特性需要,自行增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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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主任: 校長:
備註:
1.檢核項目可因應學制不同而有所調整。
2.建議每學期均應辦理檢核1次。
3.列入待改善項目,應定期辦理追蹤管考改善。
屏東縣滿州國中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
一、屏東縣滿州國中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作業要項表
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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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101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1010220316號函頒修正「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四、
五、100年2月17日教育部臺軍(二)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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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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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學校通報注意事項:
(一) 應於獲悉事件15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並於2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實施首報作業。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督考單位,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二)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兒園者,各學校及幼兒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通報注意事項:
(一)應立即以電話向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回報事件摘要及後續處理情形。
(二)通報事件主政單位主管緊急應變處理。
(三)掌握正確災害訊息(人、事、時、地、物)通報督導單位(本部各單位、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研判需要其他單位為協助者,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警察110、消防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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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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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立即成立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區分指揮督導、支援協調、作業管制等組別)。
二、遠離危險源(疏散、避難、封鎖、管制進入、通知警告、停課、安置、就醫)。
三、消除危險源(滅火、斷電、移除危險物品、壓制、驅離歹徒)。
四、通知家屬到場及相關單位協處。
五、設立專責發言人妥善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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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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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責單位督導學校完善學生短、中、長程輔導計畫,避免學生二度傷害,加害者如為校屬教職員工,則須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權責單位協助學校申請急難慰問金。
三、權責單位協助停課學校學生補課事宜。
四、權責單位協助學校硬體設施復原。
五、權責單位督導學校提出事件發生原因分析、校園防護改進措施及校內因應改進方案。
六、權責單位利用視察學校時再次檢視學校後續學生追蹤輔導及因應事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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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屏東縣滿州國中重大緊急校安事件處理流程圖
屏東縣滿州國中遭恐嚇詐欺作業說明及處理流程
壹、事件特徵與注意事項
一、校園威脅恐嚇事件是歹徒詐騙手法的變種伎倆,恐嚇詐騙事件對師生心理情緒及校園安寧均會產生鉅大影響,若發生實體的破壞行動,甚至將會造成重大傷亡。因此,處理時需秉持「寧可信其有,謹慎小心處理」的態度,並以師生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二、針對「校園遭受恐嚇威脅」問題,歹徒挑選學校下手,是利用校方基於保護學生,一定會妥協付款之心理,呼籲學校一定要與警方配合莫讓歹徒得逞,更要讓這類千面人繩之於法。
三、為避免學校、家長及社會大眾勿過度緊張及造成仿效的負面效應,又基於提昇各校維護校園安全危機意識之考量,平時可製作防詐騙家長聯繫函及加強反詐騙宣導;遇有個案發生時則報警,請求專業協助,各校若接獲恐嚇詐騙電話後,應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四、若發現可疑實體破壞行為時,需以平和方式,勸導人員遠離現場,設置警戒線,封鎖現場,避免產生驚恐狀況,並把握距離愈遠,安全愈高的疏散原則。
五、遇食物或飲用水源遭威脅下毒時,應立即阻斷食用,降低傷害,俟檢驗確認(魚毒檢測)無虞後,方可繼續提供。
六、各級教育人員注意個資保密工作,對過期名錄及網路名單公布時,均宜分別採取銷毀及密碼保護措施,避免資料外洩。
貳、防制恐嚇詐欺處理作業流程
一、通報階段:
(一)各校所屬師生或家長發生遭恐嚇詐騙事件,應立即通報各校相關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為學務人員、軍訓教官【校安人員】、業務主管、駐衛警或相關值勤人員等)。
(二)各校校安專責人員針對疑點,編組人員檢視校內外安全狀況,初步評估真偽,是否為恐嚇事件?並紀錄人、事、時、地、如何?彙整相關資料,立即報警及通報校安中心。
二、處理階段:
(一)若有人員受傷,救人為先,緊急醫療救護與服務,指派人員引導醫護人員至現場救護。
(二)納入專家,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召開研商會議,並研商因應措施,請求專業單位(警察、消防、醫護、水電單位)協助,立即採取緊急處置。
(三)先行檢視危險源,研判損害層級及程度。
(四)初步評估個案類型、檢視有無立即危險。
(五)聽從專家建議,配合行動及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1.隔離及阻斷危險源:
(1)設置警戒線,封鎖現場。
(2)依類型實施斷水、斷電檢驗,並通知警告、公告說明。
2.遠離危險源:
(1)實施人員疏散、避難、管制進入危險區。
(2)緊急通知、公告停課、現場安置。
(3)疏散:由現場高階師長指揮勸導師生冷靜有序疏離。
3.消除危險源:
(1)爆裂物及縱火:斷電、移除危險物品、滅火。
(2)攻擊及綁架:壓制、驅離歹徒、談判。
(3)下毒:迅速提供緊急安全用水,維持民生運作;清洗水塔及管線,確認安全。
(六)通知家屬到場及相關單位協處。
(七)設立專責發言人妥善發佈新聞。
(八)調閱監視器提供警方破案。
三、復原階段:
1.輔導安撫學生,避免學生二度傷害。
2.協助學校申請急難慰問金。
3.協助停課學校學生補課事宜。
4.協助學校硬體設施復原。
5.分析事件原因、檢討及經驗分享,校園防護改進措施及因應改進方案。
6.將事件調查報告陳報上級。
四、依規定持續通報後續處理情形。
五、參考作業流程如附件。
101學年度屏東縣立滿州國中國中校安系統法定責任通報案統計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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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系統應責任通報之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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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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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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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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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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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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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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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
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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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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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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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法定通報之件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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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法定通報之件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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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通報程序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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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通報百分比(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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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輔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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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專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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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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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以上法定責任通報案件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辦理。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稚園處理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事件),以減少危安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事件主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校安事件通報之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由本部公告之。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四、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類校安事件之屬性及輕重程度區分如下:
(一)甲級事件:
1、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亟須本部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4、其他本部公告之甲級事件。
(二)乙級事件:
1、人員重傷。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4、其他本部公告之乙級事件。
(三)丙級事件:
1、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
2、財產損失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3、其他本部公告之丙級事件。
五、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含替代役役男)發生第四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以下簡稱校安即時通)實施通報,惟情況緊迫或須協助事件應以先電話立即通報。
(二)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三)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七十二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遇有電路中斷時,應由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掌握校安事件,主動督促或協助通報本部校安即時通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者,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校安即時通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
六、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傳送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妥為因應。
七、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指定專人承辦校安事件通報工作,業務承辦人對通報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檢視所轄單位及學校校安即時通之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九、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即時通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與建議。
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之通報專線電話、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應轉知轄屬教職員生周知,以利校安事件之通報。
十一、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辦理通報作業。
十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定期檢討校園事件之通報優劣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關懷學生輔導,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以建構安全、友善、健康之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策略
(一)建構三個層級校安運作平台:
1.中央層級: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2.地方層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安全會報。
3.學校層級:落實校內學生三級預防工作。
(二)實施三級預防策略:
1.一級預防:完善合作與支持網絡,增加保護因子,減少危險因子。
2.二級預防:強化辨識及預防作為,協助高關懷學生解決適應問題。
3.三級預防:落實個案追蹤與輔導,健全學生身心發展,保障校園安全。
(三)教育、警政、法務攜手合作,綿密相互支援網絡。
三、重點工作
(一)一級預防:
1.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學習環境:
(1)培育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積極培育學生具備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具體議題包括生命與品德教育、人權及性別平等與法治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生態與環境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等,培養學生以人為主體之思維與尊重之態度,具備社會、文化、經濟、藝術等寬廣視野之全方位現代公民。
(2)充足教材及師資,完善教育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蒐集、分析學生藥物濫用、暴力霸凌及不良組織危害等案例,彙編補充教材,並培育師資。
(3)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依本計畫及中央、地方校安會報之指導,以教育、輔導方式,落實各項一級預防工作,並結合家庭、社區之力,強化生活教育、親職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及安全教育等,使學生學習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以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學習環境。
2.強化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功能:由本部定期邀集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等部會,召開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訂定維護校園安全政策,研議當前影響校安之重大議題,縮短決策與支援時程,以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友善校園總體營造方案之推動。
3.統整地方教育、警政、社政、衛生資源:
(1)校安會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教育、警政、社政、衛生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等單位,召開校安會報,整合學校、家庭、社區、社會之資源,因地制宜訂定各項防制輔導措施。
(2)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各級學校應依本部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台軍字第○九五○○五二○二六號函,與轄區警察分局訂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即時通報協處機制。
(3)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為即時協助學校處理有關暴力、霸凌等校園安全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編教育局(處)督學、律師及法界人士,設立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
4.強化校外會支援功能: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密切與轄內社政、警政、衛生、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等單位聯繫合作,並擴大認輔志工招募,協助教育局(處)建立完善之支援服務網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定期辦理校安研習、校園安全宣導活動、校外會(分會)校安會議或工作檢討會等,以降低暴力危害、藥物供給等危險因子,提供學校具體之支援服務。
(二)二級預防:
1.加強特定人員及高關懷學生之辨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加強導師、訓輔人員對藥物濫用、暴力、霸凌、疑似參加不良組織等偏差行為學生之辨識能力,建立特定人員、高關懷學生名冊,以及早介入輔導。
2.辦理教育人員增能研習,強化預防、發現及處理知能: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育人員防制藥物濫用、暴力、霸凌、高關懷學生輔導知能工作坊或研習,增強導師及學(訓)輔人員預防、辨識及輔導知能。
3.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各級學校建立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名冊及尿液採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及本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以早期發現學生濫用藥物情形,並編組春暉小組即時介入輔導。
4.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掌握暴力霸凌訊息: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辦理校園霸凌記名問卷調查,瞭解校園推動防制暴力霸凌成效,以早期發現潛藏之暴力霸凌事件,研訂輔導策略,消弭校園危安事件。
5.疑似參加不良組織學生之通報及先期輔導:各級學校發現學生疑似涉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時,應依據本部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軍(二)字第○九九○○四七五一七號函修正之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通報流程圖(如附件一、二),密件通報警察(分)局查證,並召集相關學(訓)輔人員、導師及家長編組小組實施輔導。
6.國民中小學中輟生復學通報及輔導就讀:
(1)本部整合各部會相關資源召開中輟業務聯繫會議,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策略,全面協助中輟學生。
(2)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針對行蹤不明輟學生應送請警政單位協尋。
7.強化國民中小學時輟時學及躲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掌握所屬學校時輟時學及躲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名冊,列為優先認輔對象,引進並結合各類資源協助學生。
(2)對於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實施家庭訪問及勸告入學;學生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時輟時學或長期缺課者,應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其解決困難。
8.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復學輔導:
(1)高級中等學校應針對有中途離校之虞學生,採事前預防、適時輔導及事後追蹤等預防輔導措施。
(2)高級中等學校應擬定高關懷學生指標(如缺曠課過多、課業落後、遭記過懲處、情緒困擾等)、建置預警機制、掌握高關懷學生名單、強化學生穩定就學措施並適時追蹤輔導。
9.辦理高關懷學生輔導及多元教育活動: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各類志工培訓及相關研習,提供學校運用陪伴高關懷學生,並辦理表揚活動。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協助高關懷學生發現自我潛能,建立情緒抒解方式,解決適應困難問題。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針對經濟弱勢、中途輟學、嚴重性逃學、離家、家庭變故、家暴、性侵害等兒少保護個案、自我傷害個案或其他犯罪行為、心理問題個案之學生,應予以關懷、輔導、協助及辦理多元教育活動(如結合相關資源辦理社區生活營等),協助高關懷學生正常學習成長。
10.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編組轄內警察人員、學校訓輔人員,針對學生校外易聚集流連時段及處所,執行校外聯合巡查、春風專案巡查工作,並於寒暑假期間,加強巡查及維護。
(2)巡查發現違規學生,應即以密件通知其所屬學校,由學校進行輔導,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11.設立多元投訴管道:
(1)本部設立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二十四小時免付費專線電話,受理學生、師長、家長、媒體及民眾投訴有關霸凌案件,並列管處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投訴專線、學校應設置申訴信箱,並安排專人輪值接聽、受理,由機關(學校)權責主管親自督導追蹤處理,並運用法律諮詢專線,協助解決問題。
12.定期校園治安事件彙報: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應定期至本部校安中心網站表報作業區填報校園治安事件彙報表,俾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確實掌握各校學生藥物濫用及霸凌情形,研擬因應對策。
13.落實校安通報及處理:
(1)各級學校應熟悉校安通報作業系統與通報方式,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況,依規定按時通報;其屬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受保護事件,應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處理,以爭取危機處理時間及輔導網絡資源。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加強與學校溝通,要求學校落實通報。
(三)三級預防:
1.提供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支援網絡:
(1)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學生,學校應依本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其經第二次輔導仍屬無效者,得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各警察分局少年隊或偵查隊)協助處理。
(2)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學生,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即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移請警政、司法機關(各警察分局少年隊、偵查隊或檢察官)協助處理。
(3)針對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三個月後仍未戒除者,學校得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賡續戒治。
(4)學校應協同社工或心理諮商師,協助個案家庭改變其教養方式,或協請社政單位協助解決家庭問題,另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落實春暉三級預防功能,降低危害,預防再用。
2.落實霸凌個案之追蹤輔導:
(1)一般偶發性暴力偏差行為,應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並著重學生人權、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
(2)學校確認屬霸凌個案,應立即成立輔導小組,邀集相關人員(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社工、相關家長)共同介入,給予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引進專業資源(如法律諮詢小組專家、輔導體系社工等)進行協助。
(3)暴力霸凌個案情節嚴重,已發生傷害等違法行為者,學校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4)有關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由本部另定之。
3.確認參加不良組織個案之追蹤輔導:
(1)警察機關調查結果確認學生有參加不良組織具體事實時,應視個案情形逕予通報或於偵查移送後再行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追蹤輔導小組,邀集校外會、警政、社政等單位及個案學校主管召開跨局處輔導會議,提供輔導協助,督責學校實施至少三個月個案輔導,並由本部校安中心列管追蹤。
4.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開辦高關懷班、中介教育、多元彈性、適性教育課程,推動認輔制度,以提昇學生學習興趣及動機,協助學生重拾自信,發展多元智慧。
(2)學校應擬定輔導學生就讀措施,例如:進行學習輔導,推動多元適性課程,推動認輔制度,推動專業人士進行諮商或轉介,結合社區心理諮商或精神醫療機構協助,對家庭功能不良學生,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其就學。
5.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
(1)學校應研擬具體輔導措施,確實掌握學生離校原因,引進社會資源網絡,提供轉介協助(例如職訓中心、青輔會)或輔導學生進行職業訓練課程;另針對未滿十八歲行為偏差離校學生,引進少輔會輔導資源持續追蹤輔導,避免其誤入歧途。
(2)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
6.輔導轉介運作:
(1)學校應主動辦理高關懷個案學生輔導無效或中斷時之轉介輔導。
(2)國民中學未升學個案應移請少輔會、毒品危害防中心等單位接續輔導。
(3)國民中學畢業升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轉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校外會,建立適宜之轉銜機制,使其獲得妥適之輔導及照護。
7.建立完善支援系統: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社會輔導資源網絡,俾提供學校支援及運用。
(2)學校應協調社會相關輔導資源網絡,提供學生學習資源、心理諮商、法律諮詢、醫療保護、社會福利、育樂諮詢服務等。
(四)各項工作辦理分工表,詳如附表。
四、校安事件之處理及指導協調:
(一)校安事件個案處理:依個案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司(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二)重大緊急校安事件:事件發生初期通報連繫與緊急處理由本部校安中心負責,後續則依事件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司(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三)涉及學(訓)輔專業:由本部訓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五、督導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督導考核:
1.本部透過統合視導實施定期考評,考評結果提供相關單位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款參考依據。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學校人員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有具體績效者,應依相關規定優予獎勵;對於通報、處理及輔導未善盡職責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適度懲戒。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之績效考核:
1.本部透過年度訪視實施定期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年度人事獎點核撥及次年度補助分配之款參考依據。
2.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有具體績效之軍訓人員、主管或督導,由本部優予獎勵;對於通報、處理及輔導未善盡職責人員,由本部予以適度懲戒。
(三)學校執行本計畫各項措施績效考核:
1.國立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列為校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指標。
2.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列入校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指標。
3.私立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納為獎補助款核配之重要指標。
六、經費
(一)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支應辦理。
(二)各級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所需經費,得依本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本部補助各級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及本部補助推動反霸凌安全學校要點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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